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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模拟试题(2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3 21:02 点击:

【导语】以下是为各位考生整理提供的《保险学原理》模拟,供考生朋友们参考学习!
 

  简答题

  1.构成可保风险的条件有哪些?
  (1)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
  大量的同质的风险要求大量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保险标的面临同样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统计数据,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预测损失的概率,准确的厘定保险费率。
  (2)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它将来是否一定会发生,更不知道它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如果风险的发生是预知的,其造成的损失也是事先可以确定的,则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3)风险不能使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虽然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而且大量同类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但是大量同类标的不能同时发生损失,否则损失幅度过于巨大,使保险公司在财务上无力承受,保险损失分摊的职能也无法履行。
  (4)风险必须具有可预测性
  保险的经营依赖于费率的准确厘定,而费率厘定的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导致标的损失的概率,风险的可预测性使保险公司根据以往长期的大量的损失统计资料,预测损失发生的概率,从而合理、准确地厘定费率。

  2.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
  (1)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在保险期限以外时期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废的情况;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2)是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的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是被保险人在死亡或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3)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3.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原保险通过再保险分散转嫁风险,再保险以原保险合同为前提,再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额、失效以及保险经营的原理、原则和原保险相同。目的相同:分散风险。适用的原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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